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302号之一

本院(2020)闽0481民初302号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用数额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481民初302号判决书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1348元,减半收取15674元,由黄作焰负担784元,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90元”。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