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民初302号之一
本院(2020)闽0481民初302号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用数额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481民初302号判决书的诉讼费用负担部分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1348元,减半收取15674元,由黄作焰负担784元,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90元”。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