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650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甜甜,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礼星。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何如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培健
书 记 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