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653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巽寮管委会黄竹洋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98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980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黄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