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2492号
原告:***,女,1961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9560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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