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4820号
原告:广东中习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善村桥头围一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习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习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