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13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9560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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