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3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司法扣划被执行人抚州港辉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518元(含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93元)。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