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02民初288号
原告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新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军,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峻,董事长。
2017年1月18日,本院审理原告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1元减半收取3975.5元,由原告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军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