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临崇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NG585K。
法定代表人:曹钰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6054793P。
法定代表人:廖新忠,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货款164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64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货款付清之日止)、律师费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7元、执行费2370.5元。但被执行人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抚北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78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