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久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3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镇江久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高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卫,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久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书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镇江久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晓明
审判员  蒋 蕾
审判员  陈 皓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