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197号
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村原毛家社弃土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XWYDN4L。
经营者:邓伟。
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841039983。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与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43元,由原告北碚区***镇旗井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肖 扬
书 记 员 李 思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