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3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南丰县富溪村工业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23MA36K0A27W。
经营者:何燕青,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执行人: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841039983。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鄢春林,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本院在执行南丰县**水泥制品厂与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鄢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鄢春林有财产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9.20万元范围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鄢春林银行存款9.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佰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