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22民初167号
原告:浮梁县群富家照明店,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城高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22MA36F2B059。
经营者:李国华,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婷,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三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841039983。
法定代表人:周海龙。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原告浮梁县群富家照明店与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浮梁县群富家照××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浮梁县群富家照明店撤回对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计1419.50元,由原告浮梁县群富家照明店负担。
审 判 员 姚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玉鹏
代书记员 李昊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