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才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P1YR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州市临川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合肥营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A7幢7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ST4EN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春光三叉路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78410399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营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抚州市环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3年2月27日,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合肥营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州创新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小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能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