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057893474。
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4519Q。
被执行人: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280806227。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9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因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截止2022年6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2.258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258万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03执恢1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潘 丽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