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3执异22号
案外人:熊琴丽,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057893474。
法定代表人:杨卓明。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熊琴丽向本院申请:1.撤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执520号民事裁定书,2.解除对位于抚州市××乡××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49.04㎡)、抚州市东乡区闵鸿星港湾2栋14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东房字第X×**,面积124.33㎡)、抚州市东乡区红光工业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2号,面积376.76㎡)、抚州市东乡区芙蓉苑商贸城2栋2单元7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房房权证东房字第B×**面积101.45㎡)的查封,其理由是这四处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1.对于撤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3执520号民事裁定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2.对于解除位于抚州市××乡××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49.04㎡)、抚州市东乡区闵鸿星港湾2栋14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房权房权证东房字第X×**积124.33㎡)、抚州市东乡区红光工业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2号,面积376.76㎡)、抚州市东乡区芙蓉苑商贸城2栋2单元7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房权证东房字第B×**101.45㎡)的查封申请。经查,熊琴丽于2013年7月12日全款购买位于抚州市××乡××栋××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49.04㎡),2013年8月30日熊琴丽与***登记结婚。对于其他申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抚州市××乡××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东乡区不动产权第0××3号,面积49.04㎡)的查封;
二、驳回案外人熊琴丽的其他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潘 丽
审判员 : 吴 德
审判员 :嵇玉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鄢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