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民终26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国县第一中学(于2017年2月18日更名为兴国中学)。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祚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双龙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衍涛,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
上诉人兴国县第一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兴国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5元,退回上诉人兴国县第一中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小兵
审判员 赖国东
审判员 王阿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