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1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赣县梅林镇菜市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宣利,经理。
被执行人赣县农机厂。
法定代表人:郭才源,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县农机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县农机厂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赣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楠
审 判 员 崔 晓 明
审 判 员 刘 君 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