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曾述壤、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1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曾述壤,男,1939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
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宣利,经理。
被执行人赣县日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立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述壤与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赣县日用品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赣县日用品公司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赣经终字第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楠
审判员 龚 享 福
审判员 刘 君 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