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1执恢393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生,汉族,住江西省临川市。
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惟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生,男,1954年8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金生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金生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赣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远 文
审判员 谢  楠
审判员 崔 晓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