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1执恢393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生,汉族,住江西省临川市。
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在地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惟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生,男,1954年8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金生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金生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赣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远 文
审判员 谢 楠
审判员 崔 晓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