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3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双龙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衍涛,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兴国中学(原兴国县第一中学),地址:兴国县新3**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钟小彧,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祚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兴国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赣073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732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国树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辛 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