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1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赣县县城菜市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赣县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赣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远 文
审判员 谢 楠
审判员 崔 晓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