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6013号之四
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百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3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百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建
书记员包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