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振仪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向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