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3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海飞,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强健,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段曙明。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5月8日作出仪自监字[2019]第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周庄组和青年组退还非法占用的3423平方米(约5.13亩)集体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2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6846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因被处罚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108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20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仪征市大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仪征市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一批)实施规划的批复》,其中《情况说明》内容为涉案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违法用地状态已消除。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仪所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本案罚款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违法用地状态已消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