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段曙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苏1081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所欠原告仪征市大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7月15日给付原告5万元、于2021年7月30日给付原告5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给付原告20万元、于2023年1月15日给付原告20万元;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及时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则需向原告承担以全部未履行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按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7620元,合计407620元,被执行在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20万元,剩余207620元由两被执行人在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完毕。二、如两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三、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封对两被执行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1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