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94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赣州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3号越秀花苑锦绣轩6栋西39#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邱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荣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