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94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赣州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3号*******6栋西39#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414434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风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