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3民初359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环城高速公路收费处旁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北大道16附1号滨*爱丁堡二期9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7)赣0703民初359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在30万元内,冻结期限至2018年11月3日;2、查封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30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钟晓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