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02民初632号之一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120000364。
负责人:宋东霖,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辉,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系该行信贷部经理,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春,男,汉族,1980年6月8日生,系该行职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迎宾大道南侧桃源丽景10栋2号写字楼。
组织机构代码:74427155-9。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
组织机构代码:55085092-3。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继华,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吴小红(系被告吴继华的配偶),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黄卫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唐青,女,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被告赣州华艺装饰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吴继华、吴小红、黄卫华、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51元,减半收取198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75.5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