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969号
申请人:周飞,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周飞提供了其与***共同所有的赣州市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5号楼2601室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周飞提供的担保,其与***共同所有的赣州市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5号楼2601室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