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3476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658945。
负责人:***。
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6703498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首席代表。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告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吴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