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658945。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6703498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4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立案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9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