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380号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注册号:360700120000389。
负责人:***。
被申请人: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6703498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告赣州佳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傅一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