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111号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817792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2#楼2号车库。
经营者:陈志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邓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85423H,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星海天城5栋501-504室。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书维、李伦、刘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