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0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817792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2#楼2号车库。
经营者:陈志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85423H,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星海天城5栋501-504室。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风,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后于2021年6月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36×××99_1,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2951.5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36×××99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