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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8325号
原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星海天城5栋501-5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85423H。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胜,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491800415U。
法定代表人:陈智钢。
原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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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第一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敖鹤雯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