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007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817792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12#楼2号车库。
经营者:陈志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9985423H,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星海天城5栋501-504室。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全风,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书维,男,仡佬族,1974年12月24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苗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刘剑锋,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被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书维、**、刘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书维、**、刘剑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邹书维、**、刘剑锋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建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邹书维、**、刘剑锋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