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4037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赖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