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财、某某、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2民初4037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江西将相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

法定代表人:邓秀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财、***、赣州嘉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赖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