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谢长官、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438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谢长官,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谢长官、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长官、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长官、赣州杰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