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花园别墅二街26栋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昌县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