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733民初41号
原告: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33001511H。
法定代表人:李晓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平,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885411467。
法定代表人:张潮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荣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义途公司)与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金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金义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169.3元及利息(按本金320169.3元,月利率0.5%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江西省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运动场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运动场项目中的塑胶跑道分包给原告承建,单价83元/㎡,结算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原告材料人员进场当天支付总工程款的30%,跑道底层黑颗粒铺完当天支付总工程款的40%,全部塑胶面层施工完且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27%,余额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年后付清。2016年5月5日,原告接到被告及业主的进场通知后,即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2016年5月20日施工完毕。2016年8月9日,经被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施工面积5450㎡,工程总价款450690元。被告除支付117000元工程款外,尚余33369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塑胶跑道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向原告支付320169.3元工程款的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赣州金枞公司辩称,1.我公司仅将塑胶跑道的工程委托给了原告公司施工,应当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2.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该塑胶跑道面积为3300㎡,原告的诉请中面积是5400多㎡,严重超出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并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面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被告赣州金枞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承建了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运动场工程,并与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7月14日,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将该运动场的塑胶跑道委托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塑胶跑道面积3300㎡,价格为83元/㎡。施工面积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及供货方式,即合同签订后,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材料人员进场,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在当天支付总工程款的30%;跑道底层黑颗粒铺完,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在当天支付总工程款的40%;全部塑胶面层施工完且验收合格后,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在15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27%,余额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年后付清。
2016年5月5日,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接到被告及业主的进场通知后,即组织人员、材料进场施工。2016年5月20日施工完毕。2016年8月9日,经被告赣州金枞公司、设计单位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等单位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共向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支付了117000元工程款。
经建设单位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证实,该小学的运动场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由被告赣州金枞公司承建,其中塑胶跑道透气式塑胶面层3700㎡、两个半圆透气式塑胶面层1713㎡工程量属于招投标项目内工程(具体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施工图设计),实际由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施工完成,现已竣工验收。
2017年3月2日,本院依原告瑞金义途公司的申请,依法将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东阳支行账号为15×××89的账户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该账户存款350000元(已冻结111939.47元)。
本院认为,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将其承建的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运动场工程的塑胶跑道委托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求,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完成了相关工程,并经竣工验收,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赣州金枞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117000元工程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取,拒不支付,违反了双方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价格为83元/㎡,施工面积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经建设单位会昌县庄埠中心小学证实,该小学的运动场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由被告赣州金枞公司承建,其中塑胶跑道透气式塑胶面层3700㎡、两个半圆透气式塑胶面层1713㎡工程量属于招投标项目内工程,实际由原告瑞金义途公司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因此,原告瑞金义途公司的实际施工量为5413㎡,工程款总额应为449279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1年后付清。因此,本案中,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435800元(449279元-449279元×3%),减去此前已支付的117000元,还应支付318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在全部塑胶面层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被告赣州金枞公司在15天内支付除质保金外剩余的工程款。该工程于2016年8月9日经验收合格,原告瑞金义途公司主张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8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款项付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账号:14×××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瑞金支行)。
三、驳回原告瑞金市义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2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8372元,由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云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人民陪审员  何仙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