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赣州金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17)赣0730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本案。
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姜昊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