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496号
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工业一路西侧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L67TX5。
法定代表人:饶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芝卉,江西善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西善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A7幢5层2#办公(确认送达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191502。
法定代表人:胡金训。
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赣州******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丁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钰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