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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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675号
原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79749909。
法定代表人:蔡报贵,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
法定代表人:张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有,男,汉族,1975年2月7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宿舍1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Q7542A。
法定代表人:陈宗国,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男,汉族,1988年1月7日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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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赣州市城西分公司(原“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工业西路东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华伦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蕾,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A7幢5层2#。
法定代表人:胡金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668号B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6014330。
法定代表人:舒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继华,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虔安电力有限公司赣州市城西分公司、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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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0元,减半收取4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550元,由原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金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