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桑园下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部结算员。
被告: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B6号楼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训。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与被告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金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行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