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3民初1639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赖家围路康馨家园D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露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露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721元,由原告雷露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