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3民初1639号之二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赖家围路康馨家园D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赣0723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余县XXXXXXXX的工程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查封案外人童XX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因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余县XXXXXXXX的工程款3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童XX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