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8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江西日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8811X。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81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5月1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赣0781执101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19年5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并到有关部门查询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赣B×××**的东风牌汽车,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因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未予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瑞金市××镇阳光××小区××室,不动产权证号为108023-5,该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且被本院另案于2017年3月24日首次查封,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3月28日轮候查封,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查封,被瑞金财园信贷通于2019年3月1日查封。如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另案冻结,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及发送彩信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浪,并要求其三日内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海浪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在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81执1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