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3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2号江西日报社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8811X。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原告钟自强诉被告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钟自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已减半收取),由钟自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熊方祯